
2017年7月,刘双开始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担任值班律师。在此期间,他长期参与公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群众普法解惑等工作,积累了大量基层法律服务经验。这段经历让刘双深刻认识到,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无论案件大小,都需要律师全力以赴。由此,他逐渐形成了“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之后,刘双接触到罗先生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罗先生称自己于2018年8月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且公司未依法给他购买社会保险。为此,罗先生就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保损失、2019年10月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阶段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未获得支持。
刘双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仲裁阶段的材料和相关证据。他发现,对于罗先生入职时间这一关键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公司认为罗先生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4月4日,而罗先生认为应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刘双通过查阅大量资料,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罗先生在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等事实,确定本次劳动争议中罗先生入职公司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刘双指出,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当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时,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刘双还对罗先生的工资标准进行了深入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应对其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来证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及组成,最终法院采信了罗先生所主张的月工资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事后,罗先生表示,他没想到刘双律师会如此细致地研究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正是刘双的专业和负责,让他在这场劳动争议中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双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领域不断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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