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彩霞律师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选取她参与的三场庭审,展现其在不同案件中的精彩表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于彩霞律师作为C的代理律师,开始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法官仔细查看证据材料,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
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对方律师试图提出异议,翻看自己的文件资料,向法官示意该鉴定的合理性。但法官考虑到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同意了于彩霞律师的申请。
于彩霞律师提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的方案。原告律师与原告进行了短暂沟通。法官询问双方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5%责任,C承担10%责任。C此前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成功将C的责任比例控制在10%的低位,并避免了后续二次手术费用的追索风险。
庭审开始第15分钟,双方就仲裁裁决结果各执一词。于彩霞律师作为代理律师,积极与对方律师沟通,提出调解方案。对方律师起初态度强硬,翻阅案件材料,坚持己方观点。法官在一旁观察双方交流情况。
庭审进行到第30分钟,于彩霞律师进一步阐述调解的好处,强调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降低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对方律师的态度有所缓和,与己方当事人进行了商讨。
庭审第45分钟,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于彩霞律师高效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31万元的赔偿,一次性终结全部争议,节省了诉讼成本。
庭审第10分钟,原告A起诉被告B,要求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协议有效。法官认真倾听,不时点头。
庭审第20分钟,面对被告“协议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进一步阐述观点,详细说明签名真实性和履行行为的重要性。对方律师试图反驳,整理文件准备发言,但于彩霞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庭审第35分钟,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方律师提出异议,向法官说明情况。但法官根据相关程序规则,采纳了于彩霞律师的主张,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为名义股东解除了代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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