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时常让企业陷入困境。某陶瓷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在与建筑公司的货款纠纷中,对方以“债务转移”为由进行抗辩,这让陶瓷公司面临“找错债务人”的巨大风险。这正是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刘培辰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刘培辰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
刘律师接手案件后,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他指出,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虽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完毕”,但并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从合同解释原则来看,债务转移要有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或默示。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源于刘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拥有全面覆盖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多领域的执业范围,为准确判断奠定了基础。
在实际履行方式上,刘律师发现《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房地产公司付给建筑公司后转付”或“凭建筑公司委托书支付”,这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此外,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了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因为若债务已转移,应由陶瓷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而建筑公司无理由自愿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通过这些多维度的论证,刘律师成功驳斥了对方“债务转移”的抗辩。
刘律师所在的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案件时有一套独特的习惯。刘律师习惯将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召集在一起,对案件进行交叉质证推演。这一习惯源于律所早期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时的经验,通过不同视角的碰撞,能更全面地审视案件。就像在这个案件中,不同专业背景的律师从合同条款、证据效力等方面提出不同观点,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论证体系。
最终,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结束后,陶瓷公司成功追回了货款,避免了经济损失。而刘律师在结案后,还主动为陶瓷公司提供了一些合同管理方面的建议,帮助企业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接下来,刘律师又将投入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继续为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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