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甲X公司是一家颇具实力的建筑企业,通过招投标承接了盐城XX公司的盐城市奥园悦府项目部分工程。合同签订后,浙江甲X公司按约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然而,施工过程中状况不断,先是被告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浙江甲X公司暂停施工,复工不久后,又因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导致水泥、钢筋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经协商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达成《会议纪要》,但后续被告又因项目资金困难再次要求停工。浙江甲X公司多次催款无果,不仅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难以支付,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上下焦虑万分,负责人心急如焚。
在无助之际,浙江甲X公司通过同行介绍,找到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没有急于承诺,而是先仔细查阅了浙江甲X公司提供的合同、工程联系单、结算单等大量资料。汪家道律师曾办过类似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上百件,知道这种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准确收集和梳理证据。他发现,虽然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且对材料调价补差等费用也拒不认可。
汪家道律师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级律师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他凭借“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从大量的资料中找到了关键突破口,即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以及工程联系单,这些文件明确了被告应补偿的材料调价补差金额和塔吊费用。同时,他还注意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这为浙江甲X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汪家道律师作为中国民盟宁波市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申请了财产保全,确保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浙江甲X公司的诉求和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浙江甲X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盐城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浙江甲X公司还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并保留好相关文件;二是施工过程中,及时与对方进行工程量确认和结算,形成书面文件,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浙江甲X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其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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