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汕头,有一位从事建筑工程的李先生,他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XX年至20XX年间,李先生先后与某建筑公司、项目相关责任人签订了案涉工程一期、二期《石材幕墙外装饰(干挂)工程承包合同》及配套《仿石瓷砖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李先生承包某商业广场石材幕墙干挂工程并供应工程所需仿石砖,同时对工程单价、工程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都作出了清晰的规定。在合作初期,一切进展顺利,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着各自的义务。
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结算一期、二期工程总价款合计XXX.24元。然而,对方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62693元未付。李先生多次追讨,对方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建筑公司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无签约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相关责任人则辩称本案存在承揽、购销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已付工程款数额与李先生主张不符,一期工程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李先生无施工资质案涉合同无效,违约金主张不应支持,同时认为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主张并存过高。李先生陷入了困境,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对方的强硬态度,他感到十分无助。
就在李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的章世铿律师。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经济案件,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李先生了解到章世铿律师还是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这让他对章世铿律师的专业能力更加信服,于是决定委托章世铿律师代理此案。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四份案涉合同、工程量计算表、工程结算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他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主体认定、工程结算依据、欠付工程款数额、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作为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章世铿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着丰富的资源和经验。针对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他重点举证案涉合同首部均载明甲方为该建筑公司,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真实印章,且项目相关责任人系该建筑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印章交由该负责人使用,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建筑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类案生效判决的认定意见,主张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
在工程结算问题上,章世铿律师举证工程量计算表、结算单均由项目相关责任人雇请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超过两年,被告方怠于结算且未提出相反结算结论,上述结算材料应作为工程价款定案依据;同时提出案涉购销合同系为履行承揽合同而签订,双方实际履行中亦合并结算、付款,为避免诉累应一并审理。
针对欠付工程款数额,章世铿律师仔细核对全部付款记录,就被告主张的20000元款项性质作出抗辩,虽最终法院未采纳该款项为工人保险款的意见,但结合总价款与已付款项的核算,明确了实际欠付金额。
针对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章世铿律师认可李先生无施工资质导致承揽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同时主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自约定付款期限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主张亦有合同依据。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就上述争议焦点与被告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充分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律规定与类案判决,清晰阐述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认定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项目相关责任人确认其为合同履行主体,构成债的加入,判令两被告共同向李先生支付欠付工程款152693.24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因案涉承揽合同无效,驳回李先生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李先生负担284.71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654.91元,两被告需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李先生。这一判决有效维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李先生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成功依据法律规定实现了工程价款的主张,同时通过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突破了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让实际责任方承担了付款义务,为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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