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建材生意的李老板经营着一家砂石经营部。2019年10月,他的经营部与一家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约定由李老板的经营部为该建筑集团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粗砂、细砂、碎石等砂石材料。合同明确约定了货物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李老板的经营部依约按时、足额供应了全部货物。经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李老板的经营部累计供货总金额一百余万元,这其中包含该经营部及其李老板名下另一经营部的两部分货款。建筑集团公司已付清另一经营部的全部货款,但就本案案涉货款,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仍拖欠二十六万余元未予支付。
付款条件成就后,李老板多次催收,建筑集团公司均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李老板陷入了困境,他不明白明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为何却拿不到应得的货款。而且,合同对结算形式、发票开具、违约金上限都有明确约定,建筑集团公司以此构建了看似严密的抗辩体系,这让李老板觉得追回货款的希望十分渺茫。
焦急的李老板四处打听专业的律师,经同行介绍,他了解到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吴震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李老板看到吴震律师成功代理过多起建筑工程货款追讨案件,便决定委托他处理此案。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作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在庭审中,建筑集团公司抗辩主张: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李老板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李老板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
吴震律师围绕合同约定、结算人员权限、欠款金额构成、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等关键点充分举证、辩论。他指出,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无故否认;买方恶意拖延结算、拒绝配合,不能以未开票为由长期拒付货款;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予调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结算单有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建筑集团公司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结算单合法有效;建筑集团公司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予调高。判决支持李老板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建筑集团公司承担。李老板顺利拿回了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对吴震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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