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先生是一位有商业头脑的人,2011年,他与被告赵先生、杨先生签订了《渔池承包协议书》。这两位被告是北京市XX区后沙峪地区古城村的村民,他们在2008年与古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以每年2万元的租金承包了涉案的50亩渔池,并且村委会还出具了书面证明许可其转租。周先生以13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这个废弃渔坑,承包期为2.5年,他一次性付清了租金。一开始,一切看似都很顺利,周先生也对这个渔池的使用有自己的规划。
2012年6月,意外发生了。二被告称他们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被政府收回,周先生所承包的渔池也被他人控制,他无法再继续使用渔池。周先生多次与被告协商出资人意见,但都没有结果。此时,周先生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不仅渔池无法使用,前期投入的130万元租金也似乎打了水漂,他的心情十分焦虑和无奈。
在四处寻求帮助无果后,周先生经人介绍了解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一家在法律界颇具声誉的机构,而李同红律师更是其中的佼佼者。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有着20多年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周先生了解到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后,决定委托他和郑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首先,他协助周先生核实合同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原来,二被告以每年2万元从村委会承包渔池,却以130万元转包给周先生,折合每年52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这种收益很难通过正常养鱼实现。而且周先生支付130万元后,将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2012年6月,后沙峪镇政府因该处存在脏乱现象进行整治,将二被告与村委会的租赁协议收回,渔池被政府控制,周先生无法继续使用。
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目的,李同红律师协助周先生收集了关键证据。他收集了通话录音等证据,录音内容显示周先生请被告杨先生帮忙打听卸渣土事宜,杨先生同意协助;周先生提出于2012年X月XX日停止卸渣土,杨先生未予否认;双方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杨先生同意协商解决。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这一用途是明知的。
在论证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时,李同红律师充分发挥了他的专业能力。他向法院指出,周先生向渔池内倾倒渣土、垃圾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获取巨额利益难以通过正常养鱼实现;合同中“卸渣土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租金不退”的约定,恰恰证明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且默许的,该约定目的在于规避法律风险。综上,双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属无效。
针对合同中“租金不退”的约定,李同红律师主张公平返还剩余承包费。他指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涉案渔池已被政府收回整治,周先生无法返还渔池,但他仅使用渔池约1年,剩余17个月的承包费74万元应予返还。如按“租金不退”条款执行,对周先生显失公平。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确认原告周先生与被告赵先生、杨先生签订的《渔池承包协议书》无效;被告赵先生、杨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周先生承包费七十四万元;驳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先生负担五百五十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五千六百元。周先生在李同红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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