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及纠纷的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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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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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属性。

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及纠纷的管理

一、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及纠纷的管理

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属性。

(一)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就是依靠这种经营模式做大做强的。然而由于在现实中许多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行为也是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内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质疑。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首先,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上看。

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而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挂靠方往往没有相应的项目经理建筑从业资格,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往往只是临时的关系。

其次,从管理上看。

内部承包关系中,虽然工程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展开,但项目经理的一切行为均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项目经理的一切权利都是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它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企业的法人行为。企业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技术、财务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控制。项目承包人及其他人员在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时公司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更换。

而在挂靠关系中,建筑施工企业对挂靠方没有实施真正的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等均由挂靠方自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向挂靠企业派驻财务、质量、技术和安全等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无权对挂靠方的工作进行干涉。

(二)内部承包纠纷管辖存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大部分(承包纠纷)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在企业内要实行内部承包效力就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既要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而且还要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全程监督,要尽力争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内对外发生法律风险,如果对于内部承包效力的具体分析和了解,对于详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全程监督,要尽力争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内对外发生法律风险,如果对于内部承包效力的具体分析和了解,对于详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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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营业权不能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承包股东向发包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将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作为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方参与人参与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分配的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内部承包在不改变法人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股东之间、与代理人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旦怠测干爻妨诧施超渐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中,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因此,由于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内部承包的风险。
4.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将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该行为违反了《法》和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违反了《法》关于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二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法》鼓励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的首创精神是培育竞争力的关键。根据法自治的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只要发包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三是区别说。原则上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尽管内部承包合同有效说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裁判水平的不一,为裁判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承包合同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哪些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营业权不能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承包股东向发包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将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作为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方参与人参与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分配的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内部承包在不改变法人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股东之间、与代理人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旦怠测干爻妨诧施超渐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中,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因此,由于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内部承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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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如何
可以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比较混乱。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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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工程项目投标及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律师回复] 经营部:经营部根据招标文件及公司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搜集、传递市场信息,调研、分析、预测建筑经济市场发展动态,提供经济标决策依据。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投标文件经济标的编制和评审。经营部传递、收集和保持评审记录,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将变更信息传递到持有相关文件的部室或人员。
技术、质检科:搜集、传递市场信息,调研、分析、预测建筑市场发
展动态,提供技术标决策依据;接受技术咨询,协助各科室解决技术问题,科学、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编制和评审。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科室投标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
项目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评审由项目经理确定评审方式,项目部传递、收集和保持评审记录,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将变更信息传递到公司相关部室或人员。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 工程投标要求
业务经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灵活应变、讲究时效、严守机密的工作原则,按照“博大精深,力求为民”的经营方针实施。 4.2投标工作程序和要求
4.2.1 项目承接前期,对投资方、项目情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严格控制业务承接质量。
4.2.2 投标的关键是标价和技术方案。经营部组织成立投标文件编制小组,由小组长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深刻领会招标文件精神,选定标书编制方案。报送的标书要做到标价合理、方案优化、工期合理、送达及时。
4.2.3 整个投标过程按市场部的投标工作流程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5.2.2 投标文件编制程序:
标前预备会(分工、布置方案)→主编人员编写→审核人员审核→确定报价→装订、盖章、密封投标文件。
5.2.3 投标文件必须送有关人员审定后方可装订、盖章、密封。投标前由经营部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总工程师确定评审方式。 .投标函、经济标报价由经营部负责人审定。 .商务标、技术标部分由技术质量科负责人审定。 .经济标、商务标及技术标由公司总工程师审定。 5.2.4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应包括:
(1)所有投标文件均应根据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图纸、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企业施工管理水平、设备能力及施工现场和市场信息来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报价(商务标);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 (3)投标报价(商务标)编制要求: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投标策略等为依据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核对,以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无误。投标报价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编制说明:简述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及尚未明确的问题在编制报价中是如何考虑和处理的。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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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书范文: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 ×××××××的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元,直至×××有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价值×××),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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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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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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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内部承包人必须是其施工企业的一员,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相一致,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没有办法接受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被认定成内部承包合同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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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合同专管员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七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合同专管员。    必须归档文件:  
1、签订合同前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归档。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后归档;  对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审查其申办材料,对上述材料审查后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归档;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后归档;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后归档。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并将代理人身份文件和授权文件归档。  签约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可能归档文件: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在可能收集到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参考对方的注册资本、可查询到的基本信用状况、签订合同时是否对付款条件要求过严或付款周期过长、拟安装空调设备的场地是否自有或租用等不同情况编写初步的履约能力评估报告归档。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相关资料归档。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QQ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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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设专人对合同进行管理  公司应设“合同专管员”一名对合同进行归口、专人、专职、全程的审查、监督和管理,该专人应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受总经理和财务主管领导,接受法律顾问的指导和配合,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合同相关文件的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  
1、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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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合同专管员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七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合同专管员。    必须归档文件:  
1、签订合同前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归档。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后归档;  对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审查其申办材料,对上述材料审查后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归档;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后归档;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后归档。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并将代理人身份文件和授权文件归档。  签约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可能归档文件: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在可能收集到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参考对方的注册资本、可查询到的基本信用状况、签订合同时是否对付款条件要求过严或付款周期过长、拟安装空调设备的场地是否自有或租用等不同情况编写初步的履约能力评估报告归档。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相关资料归档。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QQ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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