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属性。
(一)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就是依靠这种经营模式做大做强的。然而由于在现实中许多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行为也是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内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质疑。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首先,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上看。
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而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挂靠方往往没有相应的项目经理建筑从业资格,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往往只是临时的关系。
其次,从管理上看。
内部承包关系中,虽然工程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展开,但项目经理的一切行为均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项目经理的一切权利都是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它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企业的法人行为。企业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技术、财务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控制。项目承包人及其他人员在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时公司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更换。
而在挂靠关系中,建筑施工企业对挂靠方没有实施真正的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等均由挂靠方自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向挂靠企业派驻财务、质量、技术和安全等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无权对挂靠方的工作进行干涉。
(二)内部承包纠纷管辖存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大部分(承包纠纷)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在企业内要实行内部承包效力就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既要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而且还要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全程监督,要尽力争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内对外发生法律风险,如果对于内部承包效力的具体分析和了解,对于详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全程监督,要尽力争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内对外发生法律风险,如果对于内部承包效力的具体分析和了解,对于详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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