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重庆市XX公司,是一家在建筑行业辛勤耕耘的企业。自20XX年承接xx县经济开发区xx大道项目xx隧道出口段路基土石方工程后,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X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和XXxxx西南工程有限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这让公司陷入了资金周转的困境,企业负责人袁某某既愤怒又无助,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四处寻求解决办法时,重庆市XX公司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肖康律师。肖康律师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说话不绕弯子、直击要害的风格,让公司负责人袁某某看到了希望。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连夜帮公司整理案件相关材料,指导公司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他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已支付完毕”的主张。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肖康律师每周主动通报案件进展,微信回复几乎不超过半小时,每次庭审前都会跟公司模拟可能面对的问题,让公司心里有底。得知公司经济困难,肖康律师还帮公司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这些贴心的举动让公司十分感动。
在办案过程中,肖康律师体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他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虽然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公司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清晰路径。在质保金返还问题上,他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主张,肖康律师回应称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他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且原告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5,613.98元。如果不是肖康律师做了全面的证据收集、精准的策略构建和出色的庭审应对,公司可能无法顺利追回这笔巨额工程款。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为同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示范效应,暴露了建筑行业中工程款拖欠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肖康律师的策略价值在于,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合理运用法律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主张带来的风险。他的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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