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建筑劳务公司称其非合同相对方、已付清款项。”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留意到这句笔录。庭审中被告的这一表述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让人不禁疑问: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说法,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案件真相?
案件的起因是何某受邵某委托,承接某工程项目三标段的模板分项工程,双方约定按模板混凝土接触面积计价包干。何某依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总价款确定,但截至起诉时,仍有182414元劳务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未支付。何某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比如部分款项支付没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导致被告有机会提出各种不合理抗辩。
周智律师(执业证号:14201910105747)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调取了《土木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收条等书证,还与相关证人进行沟通,以固定欠款核心证据,明确欠付劳务费金额和资金占用费计算依据。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代理思路。精准梳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厘清挂靠、委托、劳务分包等多重法律关系,明确邵某挂靠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受委托签订合同,某集团公司合法分包无需担责。最后,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针对各被告的抗辩逐一回应,驳斥某建筑劳务公司“非合同相对方”、邵某“已超额付款、虚假诉讼”等不实主张,提交结算明细、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欠款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邵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连带支付何某劳务费182414元、资金占用费12411元(后期资金占用费按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何某对某集团公司、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总结出,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要及时、全面地留存证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周智律师通过此案也意识到,往后阅卷要更加注重细节,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要更有力地回应,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