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吉春是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10余件不起诉案件,50余件缓刑轻判案件;在民商事领域,办理近百件标的额100万元以上重大复杂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还为30余家政府部门及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核心业务领域及专业优势重大复杂民商事诉讼:宋吉春律师在该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额民间借贷、各类买卖合同争议等案件。他思路清晰、谈判强硬、执行到位,善于保全对方财产、固定关键证据、规避法律风险,全力帮当事人追回欠款、挽回经济损失。例如在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二审成功代理改判发回重审,最终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承担15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解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追偿等案件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同源公司诉金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成功代理裁定发回重审,最终支持同源公司1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刑事辩护:专注各类重大、疑难、常见刑事案件全程法律服务,覆盖众多罪名。擅长刑事案件黄金37天关键取保、不予批捕、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不起诉、一审从轻量刑、二审上诉改判减刑、再审申诉维权等全流程辩护工作。如在张某、王某利抢劫杀人案中,成功辩护公安机关撤销对王某利的指控。公司法律顾问:长期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合规经营、风险防控、合同审核、事前法务指导等常态化法律顾问服务,提前规避经营法律隐患,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典型案例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角色: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的委托代理人案情简介:2020年5月1日,被上诉人林某通过微信向上诉人崔某转款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崔某以工程开工为由向林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崔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与林某在2020年5月1日之前不认识,不存在借款可能性,该5万元系林某代案外人张某某交纳的工程保证金,自己只是代临江分公司收取该笔保证金,是履行职务行为,与林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核心诉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难点:一审已判决崔某承担还款责任,要扭转局面需提供有力证据。林某有微信转账记录,初步证明借款事实,崔某需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保证金。要证明崔某是代临江分公司收取保证金,属于职务行为。律师策略:宋吉春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810030834)接手案件后,深入调查取证。他指导崔某收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某某出具的《收条》、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宋律师以这些证据为支撑,证明崔某与林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动摇了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心确认,让林某应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信了崔某提供的证据,认为林某未能提供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充分证据,对林某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林某已预付),由林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崔某已预付),由林某负担。典型意义: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借款关系,还需考虑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被告有合理抗辩时应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代收款项的情况,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款项的真实性质和自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提醒当事人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此案也体现了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充分的证据可以改变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实践价值总结
宋吉春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各个业务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深入调查、精准运用法律规定和巧妙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崔某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其专注和负责的态度,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在未来的执业中,宋吉春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立身、尽心尽责、全力以赴的办案理念,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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