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某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擅自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行事。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不仅展现了专业律师的办案能力,也为同类法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战经验,有着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大多数人认为毕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因为他确实参与了炸药和雷管的储存。但这种看法忽略了追诉时效和当时的司法解释。按照常规思路,毕某似乎难逃法律制裁。这些案件细节,看似不起眼,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后续走向,也是律师制定辩护/代理策略的核心依据,需要全面、细致的梳理和核实。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接手案件后,将问题拆分为两个:一是毕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二是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犯罪。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决定毕某是否应被起诉。这些内容,都是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走向,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
对于第一个问题,王铖律师查阅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内容,都是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走向,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出现。王铖律师研究发现,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某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内容,都是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走向,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
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争议解决率。此外,在孙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和某女子涉嫌诈骗案中,王铖律师也凭借专业能力,分别从证据不足和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逐字逐句核对了卷宗里的所有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完整还原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才最终找到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制定了最贴合案件情况的代理/辩护策略。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