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罪属于什么罪行
属于刑事犯罪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三、传销危害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
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四、外国传销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本身是带给销售员利益的,它可以给下线销售员带来特定报酬,还制造了推广,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属于一种常规的工作,而是一种损人利己、为少数顶级上线获取利益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组织参与传销是明显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具体的刑罚方式;组织参与传销不仅会破坏国家的经济利益平衡,而且破坏了整个国家的良好形象,做合法公民,拒绝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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