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履行后款项未能按时收回是常有的困扰。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其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后,B公司却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B公司名下仅登记有一辆机动车,法院虽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类执行难题,单楷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纠纷时遇到过不少。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A公司认为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B公司股东肖X、李X虽认缴出资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且均未实缴出资,但依据2023年修订《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单楷律师所在的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全面调取工商、查控、终本裁定等证据,清晰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与公司偿债不能事实。单楷律师本科深耕民商领域,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他结合新《公司法》与执行司法解释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代A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本案被执行人,判令二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2023年修订《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法院审查案件时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是关键判断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裁定驳回A公司全部异议请求,并告知A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单楷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向来注重精准研判法律路径。对于面临类似处境的债权人来说,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股东出资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协议等方式保障自身权益。若遇到执行难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锁定维权路径,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即便执行异议程序被驳回,也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执行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有着严格的司法认定标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不当然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债权人仍有实现债权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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