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同年5月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刘X受伤后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同事受伤情况,并于次日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之后刘X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意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后,意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赫律师所在的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周赫律师本科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的法学素养让他在处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游刃有余。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意公司认为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且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不应认定为工伤。
周赫律师接手案件后,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他指出,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此外,周赫律师还全面论证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了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
从法律层面来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和举证责任,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只要能相互印证,也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刘X的微信记录时间连贯、内容合理,结合就医诊断,能够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类似处境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应及时保留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如微信记录、诊断证明等;用人单位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应积极提供有效证据。
这起案件表明,在工伤认定中,即使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可能发挥关键作用,只要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就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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