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入司法程序。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还有被害人报案。
接手该案的李威律师,是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多年来深耕刑事法律业务,专注刑事辩护。李威律师主要围绕赵X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展开辩护。他指出,赵X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且无任何的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同时,赵X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因素考虑,为兼顾社会效果,适用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李威律师建议对赵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最终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无罪辩护成功。
除了这起无罪辩护案件,李威律师还办理过不少罪轻辩护案件。比如在陈X被指控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中,陈X因邻里纠纷,将被害人驾驶车辆的刹车软管剪断,后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被抓。该罪起步刑三年以上,一般来说不适用缓刑,再加上当事人曾有前科,这大大增加了缓刑的难度。李威律师与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多次商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之后,律师为当事人争取自首,因为当事人属于在收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具备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个要素,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在检察院阶段,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在法院阶段,李威律师继续辩护,先是从本案引发的原因系因邻里矛盾,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再从争取被害人谅解加自首,提出本案社会危险性小,没有发生任何严重后果,最后再从当事人虽有前科,但法律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并未规定前科不适用缓刑,综上,认为当事人判处缓刑,符合罪责性相适应,体现法律的柔性。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后当事人从看守所释放与家人团聚。
还有齐X等人利用查号程序、抢号程序在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12123APP)上为他人抢注车牌号,获利数万元,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李威律师于法院阶段介入办案,仔细阅读了卷宗,并询问了当事人该抢车牌的软件的运行模式,发现该软件实际是模拟人工,类似于抢票软件,只是提高了概率,但并未修改系统。在法庭上,李威律师举例子、制作视频,让法官了解到当事人的抢票软件实则没有侵入系统,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被告人齐X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成功从三年六个月的实刑辩护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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