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一位劳动者在经历劳动仲裁败诉后,陷入了维权困境。该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劳动仲裁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求。
根据修改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者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等。在仲裁阶段,由于用工主体复杂,该劳动者难以清晰证明实际用工主体,导致维权困难。
此时,劳动者委托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班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发现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于是,班律师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
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了新规定。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班律师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班兆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此次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进步,为类似混同用工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让劳动者在维权时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班兆然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对法律变化的精准把握,成功帮助劳动者实现了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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