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5月,DX因经济紧张,在“陌陌”app上答应网友要求,用自己的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获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流转,仍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此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这样的规定下,DX的行为从表面看似乎符合该罪构成要件,面临被起诉定罪的困境。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储博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DX本人委托,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储博刚律师依据DX陈述以及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X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他提出三点关键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对于本案的构罪认定缺少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亦未能查证属实,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储博刚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
此案最终以DX获不起诉决定告终。这一案例体现了储博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同时也反映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和犯罪构成认定的严格要求,只有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能成立,这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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