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某村民委员会因两家企业长期拖欠土地租金,委托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村集体没收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此前,依据原《合同x》相关规定,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规定相对宽泛,在实际操作中,出租方想要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面临诸多困难。该村民委员会虽与企业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村集体陷入维权困境。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民法典》施行后,其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细化。崔易蓬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针对承租方提出的“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尊重。同时,崔易蓬律师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上述判决。这一案例体现了《民法典》在保障出租方合法权益方面的进步,也彰显了崔易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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