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辣椒收购合同,原告支付定金15万元。后原告以被告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判决被告需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依据修改前的相关规定,定金条款在合同中一般具有较强的约束性,若认定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被告陷入不利地位,是因为合同约定看似明确,且原告主张被告违约。
此时,张XX委托了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的佟高峰律师。佟高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无权处分、定金限额、原告违约、款项已全额退还四大核心要点展开抗辩。他收集了土地承包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事实。
《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定金条款被滥用,保障合同双方的公平权益。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定金远超法定20%上限,佟高峰律师依据此规定,主张超过部分无效,法院直接采纳,将无效定金部分剔除,从源头压缩了赔偿基数。同时,佟高峰律师提出案涉土地与作物实际权属不归被告,且原告未审慎核查存在过错,成功说服法院按过错比例下调责任,仅判决承担40%责任。
若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被告可能需按照原告的诉求双倍返还定金15万元。但在《民法典》新规下,法院认定合同定金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合法定金仅为12.2万元;综合双方过错,将违约金调整为合法定金的40%即4.88万元;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5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被告仅需支付4.88万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0余万元。
佟高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更公平合理的裁判依据,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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