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7月23日,湖北XXX有限公司持有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该票据金额为28万余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被告青岛XXX有限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
一审判决被告青岛XXX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湖北XXX有限公司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修改前的《票据法》相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证明自己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且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在此案中,若原告无法充分证明这些要点,就可能陷入不利地位,难以追回票据款。
湖北XXX有限公司委托了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处理此案。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她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丁晓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针对青岛XXX公司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丁晓霞律师在处理票据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法律在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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