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路(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项目XX岩XX石买卖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XXXX公司尚欠XX商贸公司13X.2万元货款未付。而XXXX公司从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该项目,XXX公司也欠付XXXX公司大量工程款。XX商贸公司遂将XXX公司诉至法院,行使代位权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X.2万元。依据修改前的《合同x》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案中,若按此规定,XX商贸公司需严格证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且对其造成损害等条件。而本案中,XXX公司提出诸多抗辩,给XX商贸公司维权带来了困难。
此时,赵孟亮律师接受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他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论证,积极应对上诉方提出的多项事实与法律争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该规定相较于之前,进一步明确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扩大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范围,更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
在本案中,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结合XX商贸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供工程结算书、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等证据,能更清晰地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结算,XX商贸公司对原审第三人的债权,原审第三人对XXX公司债权均已到期且确定,因原审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已影响到XX商贸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因此XX商贸公司享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孟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帮助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实现了代位追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变化,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时,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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