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周某某、陆某、潘某某这三位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因民间借贷纠纷走上法庭。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钱转给案外人,之后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
一审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修改前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为共同借款人需考察借款合意等因素。在本案中,周某某与陆某之间并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所以一审做出了这样的判决。但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
陆某委托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代理二审。万雪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她发现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明显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共同借款人需要有明确的借款合意等条件。万雪律师精准把握这些法律要点,指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对于潘某某提出的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主张,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万雪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的精湛专业能力,也展示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此次法律规定在认定共同借款人方面的明确,避免了一些不合理的债务承担情况,让司法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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