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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西安当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审查习惯,对于此类“执行不能”的案件,需要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挖掘潜在的执行线索。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调查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王彦栋律师所在的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王彦栋律师作为专注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领域的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之余,王彦栋律师在公司治理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会根据当地法院的审理习惯,为企业提供更贴合实际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这起案件表明,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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