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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起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侦查机关指控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且有被害人报案。按照滕州市司法机关当前对这类案件的审查习惯,需要严格审查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以及是否有非法获利等关键因素。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辩护方向提出了新要求。此时,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的李威律师介入了此案。
李威律师所在的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李威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证据。他精准论证赵X无主观明知、无非法获利且系自首初犯,紧扣证据不足这一关键点进行辩护。他指出赵X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且其无任何非法获利,通过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同时赵X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无罪辩护成功。在处理刑事辩护之余,李威律师在处理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名时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在陈X被指控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中,该罪名法定刑三年以上,判决之前当事人一直被羁押且有前科,但李威律师通过促成赔偿谅解、依法认定自首,结合案件起因、无危害后果及前科非累犯等情节全力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并顺利获释。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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