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关键争议点,即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构成犯罪。通说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为前提。然而,实践中常出现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身份无法确认、犯罪事实难以查证的情况,这使得下游罪名的认定缺乏关键依据,导致在证据采信和罪名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部分司法机关倾向于在证据不充分时仍认定下游行为构成犯罪,而另一些则秉持更为谨慎的态度。
在株洲市石峰区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犯罪嫌疑人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后,为获取报酬,用自己的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并交给网友,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DX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储博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陈述和阅卷情况,储博刚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不明,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对取现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相关调研报告和案例检索报告。2023年7月,他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表明,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中,律师应重点审查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通过充分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同时,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有助于推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避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定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储博刚律师在刑事控告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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