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其中之一是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通说认为,工伤认定需满足“三要素”,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无直接证据为由否认工伤。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提供有效反驳证据,职工仅有的间接证据又常因证明力不足而不被采信,这使得工伤认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成为难点。
在某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但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也无现场监控。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意公司不服,经复议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区政府委托,周赫律师参与案件代理。
周赫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专注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及次日就医诊断,证明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最后,有效应对意公司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微信记录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法院最终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表明,在工伤认定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结合合理的论证和举证责任规则的运用,可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周赫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如在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中,通过挖掘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等,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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