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处置至关重要。然而,有些婚姻却因一方的不忠和不当财产赠与陷入纠纷。A女士与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C女士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协商返还无果。这类婚内财产赠与纠纷,张雯雯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与合同侵权案件时遇到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是否有效,A女士是否有权要求C女士返还赠与款项。
张雯雯律师所在的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张雯雯律师本科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法学专业,这样的教育背景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具专业优势。她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等。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无依据抵扣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这种行为既侵害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在处理合同侵权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对于面临类似情况的婚姻当事人来说,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尊重彼此对共同财产的权利,避免因不当赠与引发纠纷。总之,婚姻中的财产赠与需谨慎,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最终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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