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工作。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钱转给了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这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的债务承担问题,万雪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他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而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
万雪律师所在的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万雪律师本科毕业于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法学专业,专业的法律背景让她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有着清晰的判断。她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明确的借款合意。在本案中,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不符合常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万雪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对于类似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在借款过程中一定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借款人和还款责任。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民间借贷中,债务承担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即使遇到复杂的纠纷,通过专业律师的分析和处理,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