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合同,成为了这起离婚案件的关键证据。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某甲委托盛春龙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而被告则坚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接案第1天,盛春龙开始着手分析案情。他意识到,要让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收集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于是,他指导原告进行多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一方面,盛春龙让原告尽量收集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另一方面,重点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接案第3天,原告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这些证据成为了证明双方分居的有力支撑。
为了让原告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盛春龙还指导原告收集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在准备阶段,盛春龙查阅了大量类似的离婚案件资料,向所里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打了多个电话与原告沟通证据收集的细节。
庭审当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坚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盛春龙则凭借收集到的充分证据,有条理地进行了反驳。他指出,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足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在抚养权问题上,他强调原告提供的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说明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作出了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结案后,盛春龙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关联性至关重要。”这次经历让盛春龙在后续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其是对于分居、感情破裂等关键证据的把握。他也更加清楚在抚养权纠纷中,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盛春龙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长期在上海嘉定区执业,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为他后续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庭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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