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退股协议,引发了一场合伙纠纷。原告郑先生、王女士系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持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起诉被告牛先生、吴先生,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先生委托戎畅律师应诉,吴先生未到庭应诉。
戎畅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500件,接受法律咨询多达1.5万个,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在这起案件中,戎畅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仔细研究案件,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他提交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他还深入分析原被告曾签订的联合办学合伙协议,明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先生代牛先生签名,虽牛先生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合伙协议关于不得抽回出资、转让需股东会确认的约定,不符合合伙退伙法定程序;原告未能证明退股符合约定条件及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合伙纠纷中,法院虽也认定了退股协议存在问题,但因证据采信的差异,最终判决被告支付了部分退股款。而在本案中,戎畅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提交,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戎畅律师在处理大额商事纠纷时,有着固定的操作逻辑。他会严格审查案件中的法律定性,像本案中对无权代理和合伙退伙规则的精准拆解;注重程序抗辩,确保案件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中进行;同时在证据攻防上也十分出色,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种处理方式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可复用的经验。
除了这起合伙纠纷案件,戎畅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同居关系析产及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中,原告小X与被告小X自2005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武汉市蔡甸区、洪山区两处房产,均登记在小X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小X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戎畅律师协助小X收集房屋产权信息、装修支出凭证、生活缴费记录、双方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证据,证明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混同、共同购置并使用案涉房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归小X所有,二审维持原判。
在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中,原告李X持载明欠款人小夫、标注“老婆XXXXXX”的欠条,将小夫、XXXXX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XXXXX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律师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欠条非本人签字、粉面店为小夫个人经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由小夫单独支付货款,驳回李X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张XX购买拆迁还建期房,近十年房屋未动工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戎畅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完整案件证据链,收集各类涉案证据,固定案件基础事实。他驳斥被告以政府未通知分房为由主张无逾期交房责任的观点,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抗辩。最终,法院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解除,被告全额退还购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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