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案:精准抗辩降责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拆除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还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担主责。
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多方面的工作。她仔细收集证据,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为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在庭审中,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证据,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把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
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约17.8万元的损失。
此外,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B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案:高效调解获赔
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于彩霞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对方沟通。她协助当事人制定统一的应诉和调解策略,避免了程序上的被动。通过不断地协商和谈判,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股权案:助力股东显名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对于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经律师梳理本案后,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于彩霞律师在这3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擅长案件整体研判、证据梳理和诉讼策略制定,熟悉法院办案流程及裁判思路,注重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无论是在降低责任比例、促成调解,还是在处理复杂的股权纠纷上,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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