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案中的关键细节
2023年7月,罗某某、程某某、商某某共同商定,由罗某某、程某某出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2023年8月至10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与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财物共计150,000元。扣除日常开支后,罗某某分得50,000元。2023年10月,三被告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2023年11月16日,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到案方式及退赔行为成为案件关键细节。
律师发现细节过程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仔细梳理罗某某的到案经过。通过与罗某某及其家属沟通,了解到罗某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积极配合退还违法所得。同时,律师收集了相关的退赔凭证、谅解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从这些材料中确认了罗某某自首、退赔等从宽情节。
围绕细节的准备工作
首先,吴正波律师对罗某某到案经过进行深入分析,确定其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其次,整理罗某某退赔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等,以证明其积极退赔的行为。最后,准备了罗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法庭展示其悔罪态度。
庭审中细节的运用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结合罗某某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诉机关对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观点进行了质证,但未能反驳罗某某存在的从宽情节。
案件结果及因果关系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收取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罗某某系自首,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正是吴正波律师精准把握罗某某自首、退赔等细节,并在庭审中充分论证,才使得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为罗某某争取到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收监,让其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吴正波律师执业于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副主任,自2020年开始连续5年荣获优秀律师称号,还是广安市广播电视台律师说法主讲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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