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宗里,记录着当事人刘XX抢劫罪的指控详情。2025年,司法机关指控多名被告人预谋以拘禁、暴力胁迫方式,向持有虚拟货币人员索要财物。刘XX受他人邀约参与,负责现场控制被害人、随车看管等。案发时,被告人未取得虚拟货币,转而逼迫被害人出具债权凭证,劫取手机、公章等财物。被害人事后报警,刘XX被抓,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广东珠海的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她第一时间会见刘XX,详细梳理案件细节,全面查阅卷宗材料。从共犯地位来看,李律师结合在案证据,论证刘XX系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未参与事前共谋与核心策划,仅实施辅助性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固定从宽情节方面,她指导刘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促成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取得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李律师结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核心要件,就债权凭证的性质、犯罪未遂的适用等问题提交专项辩护意见,夯实从宽量刑的法律基础。
庭审中,李律师的辩护意见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关于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对刘XX予以减轻处罚。原本量刑档期在十年以上,最终刘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量刑结果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一致,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风险。
李熙薇律师在刑事案件领域经验丰富,法律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她还是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珠海市妇联旗下芙莲妇女儿童权益中心公益律师。
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李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李X曾于2024年两次因走私行为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又两次经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时,未向海关书面申报,分别携带酒类、服饰类物品被查获,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李熙薇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李X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细节。庭审中,李律师提出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涉案偷逃税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当事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但鉴于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再次实施走私行为,法院未采纳缓刑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还有一起容留卖淫罪案件,当事人陈XX自202X年X月起租赁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经营足浴店,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及避孕套,容留两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违法所得120元。检察机关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李熙薇律师接受指派后,制定“认罪协商+情节辩护”策略。确认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协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重点围绕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展开辩护,指出当事人仅提供场所,未实施主动招揽、组织行为,与组织卖淫罪存在本质区别;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还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缓刑适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理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判决陈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上缴国库,未采纳缓刑适用意见。
在校大学生李X涉嫌走私普通物品案中,李X曾两次因走私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随身携带1个境外品牌头盔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小。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查阅卷宗材料。发现本案虽符合走私普通物品罪构成要件,但存在多个从宽情节。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决定对李X不起诉,同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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