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债权转让案件中,赵治国律师常常遇到债务人失联、欠款金额计算复杂、一人公司债务责任难界定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他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办案方法。
首先,赵治国律师会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确保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如果债务人失联或拒绝配合,可直接通过诉讼完成通知。其次,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以租赁合同为例,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启用单和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再者,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应对被告缺席审理,确保程序合法,同时合理主张逾期利息。
以一起债权转让案件为例,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受让债权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尚欠70,471.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依照自己的方法开展工作。他首先核实了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接着,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出欠付租金67,675元。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按LPR计算利息,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赵治国律师在多起类似债权转让案件中,都沿用这一流程,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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