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的困境。他为漏XX、姚XX、沈XX、马XX四人合伙经营的某染整公司车间提供染色用品,总计货款82,500元,已支付50,000元,仍有32,500元未付。多次催讨毫无结果,这让张XX心急如焚,不知该如何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这绝望时刻,张XX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还以“优秀毕业生”的身份顺利毕业。毕业后,他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律师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至今,俞国锋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每年都办理大量刑事案件。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凭借多年承办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经验,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庭审中,被告姚XX以“货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姚XX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俞国锋律师指出,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一直处于催讨状态,且自交易起始日至今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所以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曾经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俞国锋律师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有更深刻的理解,他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对于“不知情”这一抗辩,俞国锋律师强调,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是否知情,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而关于“已散伙”的抗辩,俞国锋律师指出,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合伙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伙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
此外,俞国锋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的陈述,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和“不知情”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张XX获得全面胜诉。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在此次案件中,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