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临时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法定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是什么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监护不完全等同于法定代理,监护人也不等同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是从参加民事活动、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方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这样就能够使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充分、及时、有效地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满足其生活、学习、工作各方面的需要。
由于未成年或者是精神病人若没有人照顾,可能会导致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故而需要监护人的保护,若监护人临时有急事,没有时间照看被监护人的,可以委托代理监护人代为照看。对于没有时间但是又不委托他人照看的,可能会责令解除监护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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