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多份钢材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钢材。供货完成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近一百五十万元货款长期拖欠。经双方对账,被告B项目部出具欠款说明确认欠款事实,但随后被告以结算时间不明、利息起算点错误、违约金过高等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陷入了维权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团队处理此案。王宏亮律师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有11年执业经验。他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尤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投入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授权委托书、欠款说明等证据。王宏亮律师在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后,深知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曾处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这些经历让他知道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交易记录中提取关键信息。通过细致的整理,律师团队清晰构建了买卖合同关系、供货事实、欠款金额、违约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重点论述了多个关键问题。对于货款结算时间及本金数额,被告B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结算,欠款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算时间清晰、本金明确;在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方面,合同有明确约定;对于违约金标准,虽然被告认为过高,但王宏亮律师结合合同约定、逾期时长、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说明年利率24%的违约金标准并未明显过高;关于项目部行为责任,项目部作为被告B的内设机构,其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保全费、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
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王宏亮律师继续坚持一审代理意见,逐一驳斥上诉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结算时间的上诉理由。王宏亮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严谨务实的办案作风,在二审中稳定发挥、精准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B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货款近一百五十万元、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数十万元、保全费用一万余元,并继续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A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王宏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他在处理案件时,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精细化的法律服务。他曾多次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还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这些荣誉正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高度认可。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全额追回了货款及高额违约金,也为建材供应类货款追偿树立了典型胜诉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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