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冷库设备损坏引发的租赁赔偿纠纷闹上法庭,一审判决承租方赔偿出租方设备维修费。然而,承租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这使得案件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
被上诉人李XX将自有冷库对外出租,与上诉人姚XX、王某某签订书面《冷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并明确了双方设备维护、租赁物损坏赔偿权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两名承租方合伙使用冷库开展仓储经营,还自行聘请专属技术人员负责冷库日常运维。
2023年10月,两名承租方自行结清剩余租金后,未联系出租方办理任何书面或口头租赁物交接手续,仅将冷库钥匙直接挂在库房门上便擅自离场。同年11月,冷库技术人员巡查发现冷库核心压缩机设备冻损,出租方随即通知两名承租方协商维修赔偿事宜,双方沟通无果后,出租方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设备,实际支出维修费15000元,维修后变卖废旧零件回款2300元。
一审阶段,出租方起诉要求两名承租方支付全部设备维修费,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离场交接事实、维修票据等证据,认定承租方未完成租赁物交接,租赁关系并未提前终止,承租方未尽租赁物保管义务,最终判决两名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维修费127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两名承租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提出三大核心上诉理由:一是混淆合同权责,主张合同约定出租方负责设备日常维护,设备冻损应当由出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二是主张设备损坏原因不明,出租方擅自变卖损坏零件,无法通过鉴定查实损坏诱因,举证不能后果应由出租方承担;三是提交双方私下通话录音,主张出租方自认维修费用仅8000元,一审认定维修金额虚高,裁判金额有误。
此时,宋会会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审原告进行二审应诉。宋会会律师是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7年法院审判经验+11年律师执业经验,是临沂法律界兼具司法实务与执业经验的复合型律师。2011-2018年,她先后任职于临沂市兰陵县、兰山区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深耕民事、刑事、家事案件审理,熟稔裁判逻辑与庭审核心要点,练就“法官视角”办案思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在婚姻家庭与民间借贷两大核心领域有深入研究,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
在办案过程中,宋会会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展开了一系列精准的应对措施。她完整梳理租赁合同全文,区分合同两大独立条款,明确合同既约定出租方常规机器运维义务,同时另行约定承租方使用期间造成设备损坏需无条件赔偿;且承租人负有法定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结合承租人自行聘请技术人员管控冷库设备的事实,证明设备实际管控权全程在承租方一方,设备冻损保管不善责任应当由承租方承担。
她紧扣承租方结清租金、悬挂钥匙离场、无任何交接凭证三大关键事实,论证结清租金不等于完成租赁物返还交接,案涉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之内,承租方依旧负有租赁物保管义务,不能以已经缴费为由免除自身法定保管责任。
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私下通话录音,宋会会律师向法庭释明录音中8000元仅为维修前期预估报价,并非最终实际结算费用;同时提交完整维修转账记录、正规发票、维修人员出庭证言,形成完整费用证据链,证明实际维修支出真实有效,且对方从未书面认可分摊8000元维修费,该录音不能推翻实际维修支出。
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宋会会律师提出承租方主张设备损坏系老化、不可抗力或出租方维护不当导致,应当由承租方自行举证证明;承租方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自身观点,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宋会会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宋会会律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尽责”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精准辨析合同模糊条款,抓住交接程序漏洞,灵活质证二审新证据,一二审全程闭环代理,零损失保全了当事人的全部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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