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省襄阳市,一场围绕债权代位析产的法律纷争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冯X与被告张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X应偿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然而,裁定生效后,张X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5月7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在原告陷入绝望之时,他发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原告认为该存款属于张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于是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代位析产之诉。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关键所在。
在本案中,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张X的配偶陈X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清偿债务。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
龚傲冬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论证。在财产性质方面,他指出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观点的提出,是龚傲冬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精准研判的结果。
对于《婚内协议》的效力,龚傲冬律师发现陈X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更重要的是,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曾经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在处理这类涉及夫妻内部协议与外部债权人权益的案件时,要深入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龚傲冬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指出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这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龚傲冬律师还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和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事实基础。同时,他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使法院能够顺利裁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额度(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精准选择诉讼路径,有效击破《婚内协议》抗辩,固定关键事实证据,合理确定析产范围,用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实践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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