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的田X与陈X这对夫妻陷入了一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田X与陈X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均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且由陈X每月偿还房贷。2025年3月3日,田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X主张陈X未经其同意,于3月13日擅自将房产在网上售卖,且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主张房产价值22.5万元。
面对这场复杂的纠纷,陈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此案。龚傲冬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
在办理此案时,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定位法律障碍。他深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于是将答辩重心从“房产是否共同财产”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双方认可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依法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龚律师没有坚持房产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而是集中精力处理法定分割情形这一关键问题。
同时,龚傲冬律师有效质疑原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产”,但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龚律师指出这些问题,使得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此外,龚律师还考虑到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对财产状态的影响。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在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他精准把控案件细节,高效制定诉讼策略,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该领域的专业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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