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判决中,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张XX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邓甲成功收回被侵占的房屋。这场耗时颇久的纠纷,背后有着邓甲的无奈与挣扎。
邓甲是山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购买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8号富佳XX二期4幢3单元0202室的房屋,并于2018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然而,自2017年底起,企业客户张XX借机将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搬到邓甲家中,并安排身患传染重病的老母亲入住。张XX不但拖欠物业费,还在法院判决败诉后仍企图长期霸占该房屋,其行为严重影响了邓甲对房屋的使用和居住,甚至影响到小区的公共安全。邓甲实在无法忍受,先后经历一审诉讼让张XX搬离房屋,可张XX又提起上诉,邓甲陷入了这场持续的纠纷中,感到无比绝望,不知何时才能真正拿回自己的房子。
在这困境之中,邓甲找到了尹新星律师。尹新星从2018年开始执业,现任山西星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曾有多年教师经历,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型为执业律师。这种独特的经历让他始终保持把复杂问题讲清楚,把关键风险看明白,把当事人真正关心的事情落到实处的习惯。多年法律实务中,他长期办理民商事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既重视法律规则,也重视商业逻辑、人情关系和现实执行效果。
接手案件后,尹新星凭借丰富的民商事案件经验,注意到案件的关键在于理清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张XX占有房屋行为的合法性。他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包括邓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此前两级法院关于确认涉案房屋物权纠纷的生效文书。这些文书均驳回了张XX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的主张,这为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二审过程中,张XX上诉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邓甲名下,但实际由其出资购买,且为防止邓甲私自处分财产,其有权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尹新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指出,张XX所称的相关法律文书所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并未发生最终的法律效力,且该案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纠纷,而本案所涉的排除妨碍纠纷属于物权纠纷,两案诉讼标的并不一致,该判决结果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尹新星的观点,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应排除对被上诉人房屋所有权的妨碍,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判决驳回张XX的上诉,维持原判。
尹新星律师始终坚持“用专业守底线以真诚解难题”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律师的价值不只是“打官司”,更重要的是帮助客户提前识别风险、理清思路、选择路径,并在关键时刻守住底线。在这场排除妨害纠纷中,尹新星用自己的专业和真诚,为邓甲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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