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寿刚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9201710463798,服务地区为新泰市。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
有一起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情形,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而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张寿刚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细致梳理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策略方案,随后后,结合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制定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
还有一起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被不起诉人鲁X因驾车时与丈夫曹X发生冲突,驾车行驶致曹X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张寿刚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细致梳理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策略方案,随后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制定辩护策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主张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鲁X不起诉。
另外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辩护案,被告人毛X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张寿刚律师结合案件情节,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制定辩护策略。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张寿刚律师始终坚持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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