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鲁X因驾车与丈夫冲突致其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毛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这三起案件的当事人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风险,是他们共同的法律困境。
普通人面对这些案件,容易陷入一些认知误区。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很多人认为只要血醇含量远超标准,就必然会被定罪判刑,而忽略了驾驶车型、行驶时间等因素对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在故意伤害罪案件里,有人觉得造成轻伤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了解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重要性。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众往往只看到涉案金额巨大就觉得当事人会面临重刑,却不清楚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张寿刚律师看到这些案件的核心矛盾后,有着清晰的判断逻辑。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他第一时间关注到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这些特殊情节,结合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判断可以从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角度进行辩护。在故意伤害罪案件里,律师抓住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认为可以主张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判断能够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张寿刚律师,执业证号13709201710463798,就职于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在这些案件中采取了一系列真实可追溯的办案动作。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他结合案件关键情节,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并向检察院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精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区分轻便摩托与机动车、凌晨低风险时段,降低社会危害性认定。在故意伤害罪案件里,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核心情节制定辩护策略,积极协调双方,推动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提交严谨的不起诉法律意见,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全流程。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促成当事人全额缴纳违法所得,全程配合认罪认罚程序,结合无前科、悔罪态度好、社区可监管等因素,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最终,这些案件都有了客观的结果。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在故意伤害罪案件里,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X无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前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鲁X不起诉。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张寿刚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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