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鑫律师执业证号为12301202410839812,自2024年起在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及周边地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客运经营,执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致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孙X委托张鑫律师辩护,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孙X,了解案件细节,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经分析,发现孙X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无不良前科。张律师将这些辩护意见结合法律规定提交给检察机关,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孙X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齐X所在公司未取得金融资质,齐X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存。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张鑫律师团队介入后,明确核心辩护思路。指出齐X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谅解;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庭审发表量刑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齐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聚众斗殴罪案件中,张X某参与持械斗殴。张鑫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细致梳理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策略方案,随后后,全面查阅案卷,核实现场监控等关键证据。通过分析监控发现张X某有拉架、劝阻行为,持械是被动应对;提出张X某是从犯且构成自首;协助家属赔偿受伤人员取得谅解;张X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围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X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从宽处罚,张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始终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真实证据为基础,全力以赴处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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