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31日,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未成年杨X实施刑事拘留。杨X家属在其被刑拘后,第一时间委托了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7201911097347。接受委托当日,张英律师便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
张英律师的关键动作是全面了解案发经过、杨X在斗殴中的具体行为、动机及认罪态度。张英律师发现,杨X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是因“朋友义气”被动参与斗殴;杨X在斗殴中并非首要分子,作用较小;其本人也已受伤,案发后表现出强烈悔意。
基于这些细节,张英律师迅速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强调杨X的未成年人身份、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及监护人、愿配合调查等情况。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采纳了张英律师的意见,对杨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英律师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张英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属第六章),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杨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斗殴中未直接致伤他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完全符合条件。其次,张英律师协助申请对杨X进行社会调查,结果表明其家庭监护条件良好,平时表现尚可,具备有效帮教条件。张英律师还主动联系杨X所在社区、学校,制定了一套六个月的帮教方案(包括定期法治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并书面提交检察院。另外,张英律师多次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耐心释法说理,促成杨X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最终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2024年4月2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杨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附条件不起诉不等于案件终结,考验期内,张英律师持续监督、指导杨X遵守各项规定,按时报告活动情况、不得重新违法犯罪、接受矫治教育等。张英律师每月与杨X及其法定代理人通电话,提醒注意事项,并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表现报告。最终,杨X在考验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024年10月(考验期满后),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考察认为,杨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条第二款,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东检未刑不诉〔2024〕53号)。杨X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张英律师长期坚持以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办案习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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