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最初到律所咨询时,只关心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这个案件的疑难之处颇多,从法律规则来看,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要确定责任承担方存在很大难度。按照相关法律,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责任承担需进一步明确。而且混同用工使得责任主体模糊,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还被驳回。此外,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加班事实,证据链存在缺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成了棘手问题。
班兆然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按时间顺序展开处理。第一步,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第二步,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如工作记录等,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第三步,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最后,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同时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案件最终成果显著。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结合广西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混同用工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看似不起眼的证据,在确定劳动关系和责任主体时能发挥关键作用。在质证环节,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让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要注意证据链的完整性,通过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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