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周赫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微妙联系。《刑法》对于自首情节有着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马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这一细节可能被很多人忽视,但周赫律师及时捕捉到,并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成功为马X争取到自首认定。同时,法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这为后续的辩护策略提供了法律依据。
周赫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早早介入案件。他指导马X抓住“电话传唤到案”这个关键时机,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涉案工程均已顺利完工,且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迅速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以此强调马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证据清晰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结合内蒙古包头地区的办案经验,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及时发现并固定自首情节这一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同时,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实际损害后果等情况,要通过调查和相关单位的证明来加以明确。在程序方面,早期介入案件能够更好地把握主动权,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适用上,要精准理解和运用相关法条,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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