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执业于江苏无锡江阴,核心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执业超20年。本文将还原他代理的三起刑事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陈军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DX、ZX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C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告指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DX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多次将生产原料及废粉偷运出厂变卖,得款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ZX参与倒卖XX万余元,非法获利X万余元;C某明知物品来历不明仍收购。原告以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为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X涉案数额XX万余元且系主犯,应受较重处罚。被告DX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其涉案数额较大且为主犯,量刑面临不利局面。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他提出,D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身体有疾病,可酌情从轻考量。在庭审中,双方围绕DX的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原告强调其主犯身份和涉案数额,陈军律师则强调上述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D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在聚众斗殴罪案件中,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X、丁X、葛X、偶X四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原告称,20XX年X月XX日晚,葛X等人得知朋友打架后,前往医院对季某等人拳打脚,季某构成轻伤二级,姜X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葛X等人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仍构成犯罪。被告葛X面临刑罚,其初始困境在于参与了斗殴行为且造成他人轻伤。
陈军律师提出,葛X系受人纠集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仅实施拳打脚等行为,未直接造成轻伤后果,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系初犯,无刑事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庭审中,双方就葛X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辩论,原告强调其参与斗殴的事实,陈军律师则突出其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葛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销售假药罪案件中,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JX犯销售假药罪。原告指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二人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XX初始面临的困境是,涉案药品面向特殊群体,量刑可能较重。
陈军律师首先细致阅卷,明确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的本质区别,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然后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XX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涉案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建议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捕捉被告的从轻情节,如坦白、退赃谅解、初犯等,构建完整辩护逻辑;二是清晰区分被告在犯罪中的责任和地位,弱化不利影响;三是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理性阐述被告适用缓刑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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