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王策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辽宁大连执业,擅长企业及企业家法律顾问、劳动人事管理与争议解决、复杂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领域。以下将还原他代理的三起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王策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在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原告称2016年3月29日与四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两被告借款100万元,另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放款,被告到期未还。原告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仲裁费,提交了《借款担保合同》作为证据,依据合同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未答辩、未举证,初始面临证据缺失和未积极应对的困境。王策律师依据合同合法有效,证明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成立,主张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构成违约。庭审中,因被告缺席审理,王策律师充分举证和阐述法律观点。仲裁庭最终裁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500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原告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原告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被告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以挖掘机所有权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初始面临一审不利判决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证明工程款归属。王策律师精准论证案涉工程由被告实际承揽施工,与原告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非挖掘机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原告所有即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双方就工程款归属展开辩论,王策律师指出原告无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二审法院认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被告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返还施工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高龄老人洗浴场所摔伤致残案中,原告称2022年6月1日在被告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交了受伤相关证据和鉴定报告。被告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摔倒,被告无过错,不同意赔偿。被告初始面临原告受伤索赔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证明自身已尽充分安全保障义务。王策律师论证被告虽有一定安全措施,但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被告存在过错,但原告自身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亦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准确把握合同等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己方主张提供有力支撑;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找出对方证据不足和法律适用错误之处;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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